梁云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2-11)
梁云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30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云,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略)(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梁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7日19時左右,被告人梁云駕駛藍色“嘉陵”125型摩托車(無牌照)在平谷區峪口冠宇服裝廠門口,逆向停在馬路左側的非機動車道里,適遇被害人周永強駕駛紅色“金艦”100型摩托車(無牌號)順向駛來,兩車相撞,致被害人周永強死亡,被告人梁云受重傷。經鑒定,被告人梁云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梁云于2007年10月2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涉案照片、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云違法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云在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故依法從輕處罰,并宜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二ΟΟ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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