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新世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8-9-10)
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新世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平民初字第04312號
原告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濱河工業(yè)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呂敬娥,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世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王辛莊鎮(zhèn)齊各莊村北。
法定代表人賈鵬,董事長。
原告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公司)以被告北京市新世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公司)尚欠其加工費為由而訴至法院,要求新世紀公司給付加工費142 359元。
本院認為,按照華通公司提供的新世紀公司的住所,本院進行了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均未果,華通公司又不能提供新世紀公司的其他住所或主要營業(yè)地。現(xiàn)華通公司向本院書面申請裁定駁回其起訴,并明確表示不上訴,本院對此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二)項,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華通恒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常書燕
二○○八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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