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9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8)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天飛,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漢族,利川市人,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牟來勝,男,48歲,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解放路465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安梅,女,生于1949年7月13日,土家族,利川市人,農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恒全,男,生于1952年1月3日,土家族,利川市人,農民,系左安梅之夫,住址同上。
上訴人丁天飛與被上訴人左安梅、李恒全排除妨礙、返還財產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緒武、彭東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丁天飛以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于200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丁天飛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上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其他訴訟費175元,合計225元由上訴人丁天飛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奎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龍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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