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97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1-20)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9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濤,男,1962年1月28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上訴人(原審被告)饒先英,女,1942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系譚濤之岳母。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廖曉莉,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陽家權,男,1966年11月28日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義偉,恩施市六角辦事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結算糾紛
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為與被上訴人陽家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結算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上訴人譚濤、饒先英與被上訴人陽家權口頭約定,由被上訴人陽家權承建上訴人譚濤、饒先英房屋一棟,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給被上訴人陽家權分期付款。在基礎工程施工期間,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給被上訴人陽家權支付了現金及材料折款共計17000元。2004年4月23日,被上訴人陽家權完成了房屋第一層頂部蓋板工程,因上訴人譚濤、饒先英未繼續給被上訴人陽家權付款,雙方終止合同。被上訴人陽家權找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結算工程款時,雙方因工程造價及建筑質量發生糾紛,被上訴人陽家權訴至一審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給被上訴人陽家權支付工程款35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工程款17000元)。此款上訴人譚濤、饒先英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通過本院支付給被上訴人陽家權。
二、被上訴人陽家權承建上訴人譚濤、饒先英的房屋所存在的質量問題由上訴人譚濤、饒先英自行維修、整改。
三、被上訴人陽家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訴訟保全費1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60元,其他訴訟費1400元,合計7460元,本院確定由上訴人譚濤、饒先英承擔4460元,被上訴人陽家權承擔3000元。房屋造價鑒定費由被上訴人陽家權承擔,房屋質量鑒定費由上訴人譚濤、饒先英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代理審判員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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